壹、公司解散時對股東的補償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壹百八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解散後,是清算公司的財產,不是清算股東的責任。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二。公司辭退職工的補償(壹)辭退職工的補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職工未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被辭退的職工支付賠償金。(二)需要對被辭退員工進行補償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被辭退員工支付補償金: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並通過法定程序辭退職工;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時責令關閉或者辭退職工;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三)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況如果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四)辭退員工無需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解除勞動合同: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股東作為公司權力的擁有者,承擔公司解散的責任是必然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公司的性質來判斷。對於員工來說,需要涉及的內容就是薪酬。壹般情況下,公司需要提前通知員工,並額外支付員工壹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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