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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兩個股東A轉讓其他股東股份並簽訂協議,股份款已還清,但轉讓方不辦理變更手續怎麽辦?和股份轉讓

問:公司兩個股東A轉讓其他股東的股份,簽訂了協議,股份款已還清,但轉讓方沒有辦理變更手續。我該怎麽辦?還有股份轉讓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童軍法律在線咨詢將回答妳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有權規定合同經核準登記後才能生效。《公司法》第三十六條也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應當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由此可見,雖然《公司法》規定股權變更必須進行登記,但登記是公司的義務,而不是轉讓方或受讓方的義務,是否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因此,股份轉讓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如果不能滿足股東優先受償的原則,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將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為了實現股東優先購買權,剩余股東在轉讓前應當了解股票轉股情況,由此產生轉讓股東的通知義務。壹旦轉讓股東未履行通知義務,有無轉讓的具體情況?尤其是轉讓範圍和價格?如實告知其他股東,即使轉讓方與受讓方沒有爭議,且按照約定支付了對價,壹旦有股東要求以同等價格購買轉讓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如果股東對轉讓不知情,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仍處於待定狀態。因此,將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事先通知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公司股東同意轉讓或依法應視為同意轉讓,且無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股東轉讓股份及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協議才有效。這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時要遵循的特殊程序。《公司法》並沒有規定每個股東應該在多長時間內做出決定,應該限制在壹個合理的期限內。公司能在章程裏說清楚嗎?。逾期,因全體股東過錯未決定結果的,視為同意轉讓。

之後,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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