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包括我國*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1)中國* * *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我國憲法規定:“我國*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這壹制度符合中國的國情,體現了中國* * *產黨與民主黨派的長期關系,相互監督,真誠相待,榮辱與* * *的關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CPPCC)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壹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體現了國家集中和民族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各族人民的利益和少數民族的特殊利益的正確結合。可以保證少數民族當家作主,更好地管理內部事務;可以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盡快發展,促進全國各民族繁榮;可以促進民族團結,保證國家統壹,有利於加強邊防建設,鞏固國防。
(3)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城鄉基層群眾在黨的領導下,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根據我國憲法,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城市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發展城鄉基層民主、加強基層政權建設、保障城鄉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