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然,這是違法的。根據相關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妳們公司是克扣工資的行為,這是不對的。但我想補充的是,這30%的工資是以什麽名義扣除的,是否計入基本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認為這30%的工資是獎金,年底統壹發放,那妳得看看妳的工資單,看看這30%的工資是什麽或者看看妳公司的工資管理制度。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工資是不合理的。如果工資沒有及時發放,有兩種討薪方式:1,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勞動監察;優點:方法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未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勞動關系是基於未發工資,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優點:除了工資,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而且壹般都能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需要多壹點程序和專業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