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同的定義
住所,是公民臨時居住和從事民事活動的場所。住所,住所是指自然人或法人確定的將法律關系集中於壹處的地址。
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住院治療的除外。
居住地是指公民連續居住壹段合理時間的地方。
第二,法律規定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自己的住所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應理解為連續居住1年以上,且有長期居住目的的居住地。公民從戶籍所在地遷出後未遷居他地且無經常居住地的,仍應以原戶籍所在地為戶籍所在地。
壹般認為,壹個人沒有住所,或者住所不明,或者在外國有住所而在本國沒有住所的,以其住所為住所解決各種法律關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原告、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從居住地起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慣常居所與居所的區別在於是否確定長期居所,是故意還是法律以此為處理民事行為的中心。
民法上的居住地不同於經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可見,住所的成立不需要達到連續居住滿壹年的標準,但仍需要居住壹定的合理期限,具體時間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第三,劃分(停留時間等。)不壹樣
住和住是不壹樣的。壹個公民可以有多處住所,但大多數國家規定壹個人只能有壹處住所。
居住地是指臨時居住地。但暫住地不是指住很短的時間,而是住壹段預定的時間。自然人和法人都有無限期生存的意誌,通常是為了某種目的,如謀生、經商、學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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