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壹條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壹家公司只能使用壹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的要求是壹個公司只能有壹個名稱。特殊情況下,經省級以上公司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另壹個從屬名稱。但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為自然人的外商投資公司不得使用從屬名稱。不能使用從屬名稱開展經營活動,招攬生意。公司名稱的構成要素依次是公司所在行政區域的名稱、字號或者商號、行號,反映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的文字,公司的組織形式。字體大小應該由兩個以上的單詞組成。除按規定設立的勞動服務公司外,公司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外資公司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名稱作為字號。經國務院或其授權機構批準的全國性公司、大型進出口企業或企業集團,經批準後,可以在其名稱中使用“中國”、“中國”或“國際”、“民族”、“國家”等字樣。其他公司,除歷史悠久的知名品牌(如王府井商場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公司外,必須冠以公司所在省、市、縣的行政區劃名稱。公司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用地名作為店名,如“北京”、“天山”;但不得使用“北京”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公司名稱。公司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和數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公司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名稱不得含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或者文字,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不得含有政黨名稱、政府和軍事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事名稱。公司名稱不得與同壹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同行業註冊公司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公司名稱中不應單獨使用“開發”和“發展”字樣,以表明其行業或業務特征。壹個用“工業”這個詞的公司,應該有三個以上的生產和技術型企業。如果使用“總公司”的名稱,該公司必須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分支機構,稱為“公司”或“分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機構的名稱必須冠以其所屬公司的名稱。公司名稱可以縮寫或用外文縮寫,並在章程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