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銀行在通知中明確表示,“嚴禁各級機構為P2P等各類點對點借貸平臺提供任何網上支付接口,嚴禁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向P2P等各類點對點借貸平臺提供本行任何網上支付接口。各銀行必須立即全面排查轄內支付機構的合作接口,壹旦發現上述情況,立即關閉相關支付機構的接口。”
P2p監管政策
65438+2月28日下午,銀監會發布征求意見稿,宣布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文件全稱《個人對個人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由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共同研究起草。
根據意見稿的內容,網貸機構的門檻並沒有想象中那麽高,采取備案制,要求平臺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到註冊地的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不設置備案條件。
同時還規定了p2p平臺的壹系列禁止事項,包括自負盈虧、承諾保本、從事股權眾籌等。
此外,關於資金存管關系各方的權利義務,明確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出借人、借款人向p2p平臺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轉、入賬和監管。
其中,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合同協議履行、借貸交易指令表面壹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和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法律依據:為規範信息中介機構在點對點借貸中的經營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點對點借貸中的行業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和個人的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 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