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無過錯單方解除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2.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半個月,半年後1個月。經濟補償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壹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的工資標準發放。月工資的計算標準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勞動者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最低工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強制性規定,沒有實體上和程序上的限制。。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不需要雙方協商壹致或者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具體來說,可以分為提前通知取消和即時取消。通知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通知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8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