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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我工傷傷殘鑒定的錢償還公司墊付的治療費合理嗎?

不合法。工傷待遇,由單位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再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發生工傷後,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根據鑒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工傷。因為時效只有1年,過了時效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也就失去了勝訴的權利。

法律分析

職工因工負傷,須先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職工個人須在受傷之日起壹年內提出申請。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認定工傷等級,再根據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金額。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義務,受傷害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壹年。前款規定的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壹年內備案。只要認定為工傷,所有費用都應該由單位承擔,不能用職工賠償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並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二級傷殘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1個月;(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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