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工傷保險,是指將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集中起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為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導致死亡、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提供切實可行的合法醫療和必要的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不僅包括醫療和康復費用,還包括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費用。
只是從概念上來說,兩個險種都可以對遭受意外傷害的勞動者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功能也確實差不多。但實際上,這兩種保險是有本質區別的。
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商業保險的壹種,其主體是作為壹般市場主體的保險公司。由於商業保險只適用於投保人與保險企業的關系,保險資金來源於投保人的繳費,保險利益與繳費金額直接掛鉤。因此,意外傷害保險的保費也是由被保險人自願繳納,業內壹般不強制。主要用於傷者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可以根據保額變化,有壹定的免賠額和賠償上限。
相比之下,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推行的社會保險。因為社會保險壹般適用於全體公民,資金來源於國家、用人單位、職工等多方面,保險待遇相對統壹。因此,企業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壹定保險金後,由國家管理的保險基金對受到意外傷害的職工進行賠付,具有明顯的行政化特征。在這方面,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可循——《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可見,工傷保險有其基本的法律地位。企業不為員工投保,就違法了,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