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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業的每個投資者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性:

個人獨資企業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合夥有三種形式: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合夥企業的名稱應標明其組織形式,因為合夥企業因其組織形式不同,承擔責任的方式也不同。(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合夥企業應當首先以企業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而從“人合”的特性來看,普通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夥財產為基礎,即只有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筆者認為普通合夥人應以無限連帶責任補充合夥債務。在審判實踐中,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其債務人僅要求壹名合夥人作為被告承擔合夥企業債務的,法院應當向原告說明,合夥企業應當變更為被告,而不是直接判決壹名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債務,違反無限連帶責任原則。(2)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從“資本組合”的特征出發,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有利於合夥企業的融資,防止投資者因害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夥企業望而卻步。(3)特殊普通合夥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特殊普通合夥是以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他們執業的專業性和高風險性導致了特殊的責任。《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壹個合夥人或者幾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和合夥企業其他非因執業活動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同時,法律規定,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夥對“人的合作”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盡職盡責。同時,為避免高風險導致的責任,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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