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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違規操作,造成員工傷亡,該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如果監管人員違規強令受害方冒險,則涉嫌刑事犯罪,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傷亡情況區別處理,否則按民事責任賠償。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和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第五條傷亡事故發生後,受傷人員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3.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按制度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向企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報告;重大死亡事故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報告。

4.發生死亡或者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第九條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死亡事故時,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企業所在地市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6.前兩款規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也可以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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