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租賃合同誰來簽?
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壹般應由法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鑒於公司要簽訂的合同數量眾多,無論合同的大小和種類,都很難要求法定代表人壹壹閱讀並簽字。因此,在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公司作為合同的主要當事人,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即可生效。
在公司成立之前,租賃合同必須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因為現階段公司營業執照還沒有下來,沒有營業執照的公司公章是無法刻制的。可以寫下公司名稱,簽上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作為經營公司的場地證明租賃協議進行登記。
二、租賃合同是什麽?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出租人是對該條款享有使用權或受益權的人,承租人是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或受益權的人。租賃合同是允諾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前提。
三、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賃合同是轉讓租賃物用益權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用益物權,出租人只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銷售合同的根本特征。
(二)租賃合同是雙向的、有償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與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之間存在對價關系。支付租金是取得租賃物用益物權的對價,取得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該物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承諾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前提,只要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成立。
如果沒有成立公司,租賃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簽字。壹般來說,公司成立後,加蓋公司公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