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刑事訴訟法的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擴展數據:
投訴類型
訴訟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糾正的行為。
非訴申訴是指公民、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因其合法權益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者紀律處分,要求該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重新處理、糾正的行為。
申訴人提起訴訟時,可以請律師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也可以請律師代理申訴人申訴。
對於非訴投訴,如果是經濟合同糾紛、傷害賠償等民事問題,可以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投訴,律師只能代寫起訴狀,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不能接受委托,代理訴訟。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重新處理的壹種訴訟請求。
上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果認為申訴有理,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呼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