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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不良資產的資產剝離(轉讓)和收購盡職調查要求

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不良金融資產:

(壹)剝離(轉讓)方應做好剝離(轉讓)資產的資料核對、債權(擔保)調查、檔案整理、不良金融資產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剝離(轉讓)方應向收購方提供剝離(轉讓)資產清單、所有現有檔案及相應的電子信息數據;剝離(轉讓)方應對自身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移交檔案的完整性做出相應承諾,並在接收資產前協助收購方進行調查。

(2)剝離(轉讓)方應建立剝離(轉讓)工作程序,明確剝離(轉讓)責任,並按權限進行審批。審批部門應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者負責。

(三)剝離(轉讓)方與收購方應在資產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被訴執行項目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 * *做好剝離(轉讓)資產相關權利的轉讓和承接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資產不應附有轉讓限制條款,剝離(轉讓)方應負責解除轉讓限制條款。

(4)在資產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期間,剝離(轉讓)方應經購買方同意並根據授權,繼續管理和維護剝離(轉讓)資產的債權和擔保權,收取剝離(轉讓)資產合同項下的現金等資產,並及時交付給購買方,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購買方承擔。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金融資產:

(壹)收購方應調查不良金融資產的現狀、權屬關系、市場前景和收購的可行性。在不具備大規模現場調查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相結合,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資產價值和風險。涉及大額收購時,收購方應邀請獨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收購資產進行盡職調查。

(二)采購人應當設置采購程序,明確采購工作職責,嚴格按權限審批。審批部門應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者負責。

(三)收購人應當認真核對所收購資產的資料、合同、協議、證明抵押財產和抵(質)押財產權屬的文件、涉及訴訟的法律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並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核對,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接收、管理和維護所轉讓的資產。

第十壹條不良金融資產轉讓過程中,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建立健全溝通機制,相互配合,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資產,共同打擊逃廢債務行為,最大限度防止資產流失和債權中止,保全資產。

第十二條在不良貸款剝離(轉讓)過程中,剝離(轉讓)方應對擬剝離(轉讓)的不良貸款是否違法進行認定,包括貸款調查、貸款審批發放、貸盾管理和資產保全盡職調查,並將結果書面記錄。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並將處理結果抄送監管部門。

在收購過程中,如果收購方發現剝離方(轉讓方)違規發放貸款、未履行貸後管理和資產保全盡職調查、剝離方(轉讓方)操作不規範、弄虛作假、掩蓋違法行為、隱瞞損失等,,應當及時向剝離方(轉讓方)報告,由剝離方(轉讓方)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理。同時,剝離(轉讓)方與收購方應對上述情況進行書面確認,並抄送監管部門。

剝離(轉讓)方與收購方應當以協議形式約定,剝離(轉讓)中存在欺詐或者隱瞞損失的,收購方可要求剝離(轉讓)方改正或者拒絕接收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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