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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簽訂的空白合同無效?

簽訂的空白合同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是:

1.在空白合同上簽訂的合同壹般無效。空白合同沒有明確合同的具體內容,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簽名不能證明當事人對合同後增加的內容表達了真實意思。

2.如果壹方要求另壹方簽訂空白合同,並要求其對簽訂後增加的內容承擔合同責任,屬於加重對方義務的行為,簽約人無需為此承擔責任。

3.如果合同當事人事先就合同內容進行了協商,簽訂後增加的內容與之前的協商壹致,可以認為該合同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訂立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般來說,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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