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先經監區討論同意,再報監獄管理部門審核。監獄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後,允許罪犯進行殘疾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工作人員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將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部門的醫生成立三人以上的鑒定小組,由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書,並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最後在鑒定文書上簽字蓋章。
3.疾病鑒定後,監獄會在罪犯報請保外就醫前,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公安機關的意見。此時家屬所在的公安機關接到消息後會及時回復。同時,罪犯保外就醫過程中必須有擔保人。
4.最後,監獄收到罪犯被準予假釋的決定後,應及時告知擔保人,但擔保人需要向監獄繳納2000至5000元不等的保證金,才能辦理罪犯出監手續。
假釋需要多長時間?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綜上所述,在我國,犯罪分子經過人民法院審判後會被判刑,其中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會被收監。在監獄中,可以允許患有嚴重疾病的罪犯申請保外就醫,這也是我國對罪犯的壹種人道主義關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第266條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