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主要負責公司的稅務工作,非會計人員也可以。比如去全國購買發票,申報納稅等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各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決定對納稅人實行實名制征稅。納稅人實名辦稅的含義:納稅人實名辦稅是指在納稅人身份明確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涉稅事項。納稅人是指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征收人、稅務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的其他人員。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二次行政處罰而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如果公司偷稅漏稅,構成刑事犯罪的,由法定代表人承擔刑事責任,公司被罰款數額較大的,涉嫌刑事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構成單位犯罪的,以偷稅罪對主要責任人定罪量刑。
第壹責任人:法人代表,第二責任人:財務負責人,第三責任人:會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和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關系之壹的,應當回避: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4)密切的親和力;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利益。
第壹百壹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代理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 *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