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集體住房的總體布局)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批準的城鎮規劃,組織制定集體住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集體建房。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房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應當征求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汙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壹)建設用地申請書(包括項目選址、土地用途和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有宅基地整理和復墾方案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於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並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相關材料;
(五)房屋安置初步方案(包括房屋安置對象、安置面積、按規定應返還的原宅基地等).
集體宅基地選址涉及村與村之間或者村民小組之間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在申請用地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協商調整宅基地和補償的相關材料。
經審查同意後,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二十三條(集體住房建設管理)
集體住宅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按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施工質量和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強集體建房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住房分配)
集體住房分配的初步方案,應當由村民委員會在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上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住房安置初步方案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安置的具體方案。
實行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分配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住房安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住房的費用構成和分配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集體住房衛生設施建設要求)
集體住宅應當同時配備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建設管道和處理設施,集中收集糞便。
第二十六條(集體住房相關標準和規範)
集體住宅的實施應符合城市規劃管理的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準和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