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實行2021年1月1日。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主要來源於新民法典。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法離婚條件是什麽?
1,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協議離婚,壹種是訴訟離婚。
2.協議離婚:
(1)申請離婚雙方應自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壹方提出的離婚請求。
(2)申請離婚雙方已妥善處理女性贍養和財產問題。雙方要求離婚,但未就子女撫養、對壹方配偶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未約定離婚的情形為壹方或雙方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訴訟離婚夫妻關系是否破裂,是法院考慮判決離婚的重要因素。有下列情形之壹,夫妻關系破裂,法院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1)另壹方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結婚或同居的;
(2)另壹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
(3)對方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屢教不改的;
(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如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壹方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疾病,婚後治愈,壹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等。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關於離婚冷靜期從什麽時候開始的規定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壹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