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限制與提示付款時間的區別:票據權利限制是指票據持有人在時效期間可以享有票據權利,但過了時效期間,其享有的票據權利消滅,不能向任何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超過期限的,持票人將喪失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只能對承兌人或者出票人行使權利。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多長?
(壹)見票即付的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到期日後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風險提示: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在作出說明後,應當繼續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付款人通過委托收款行或票據交換系統提示付款的,視為持票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按照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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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比爾·勞》第十七條。
在下列期限內未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
(壹)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