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銷售合同爭議的解決:
1.通過談判解決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如有爭議,應首先本著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解決。既不應該采取消極拖延,也不應該采取扣留貨物或拒絕支付貨款的方式來行使法律部門的權力下放,因為這些做法都無助於解決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發生糾紛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爭端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既不影響團結,也不影響以後的合作,還能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因此,應該更多地采用這種方法。
對於需要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壹時無力償還的,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進行協商:
(1)分期還款。債務人因產品積壓或無法收回外債而暫時無力償還的,可在積壓產品銷售完畢或收回其他單位欠款後償還。企業因經營不善暫時虧損但未被宣告破產的,經過努力改善經營管理,可以盡快扭轉虧損,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制定可行的分期還款計劃。這樣做既能實現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又能使債務人積極改善企業管理,改變無力償還債務的被動局面。
(二)以物抵債。如果債務人因產品積壓嚴重,沒有資金償還債務,也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以產品抵債的方式解決。用產品還債,既能幫助債務人推銷積壓的產品,又能起到還債的作用,變“死物”為“活物”,對國家和當事人都有利。另外,以實物抵債也可以采取債權人代理銷售產品的方式,用實際銷售的錢來抵債。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之間的爭議。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某壹機構作為中介或第三方,根據相關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爭議事實進行判斷,對權利義務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合同糾紛的壹種常用方式。
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合同糾紛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仲裁期間。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有效期內,抓住機會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錯過機會而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
(2)仲裁機構和管轄權。根據《合同仲裁條例》,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合同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原則是壹般由合同履行地或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因此,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仲裁效力。雙方經仲裁機構調解達成協議後,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認真遵守。調解不成,仲裁機關作出的最終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