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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樓上樓下漏水的法律細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樓上漏樓下的法律規定如下:

1.房地產權利人利用相鄰房地產進行用水、排水、通行、管道鋪設等的。,應盡量避免對相鄰房地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2.財產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排除危險;

3.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返工、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4.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按照本法第三部分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解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或者依法要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九十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的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壹百八十四條侵犯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接受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部分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解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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