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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共用有什麽法律規定?

公用事業的法律規定是: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和收益分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面積比例確定。

共用設施是用於保障公共照明、景觀、消防、門禁、監控、周界報警、電梯、發電機、高低壓配電、二次供水等建築物及附屬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屬於業主使用的設施設備部分,應當由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任何額外費用,其中規定,物業小區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壹切費用最終由使用人承擔,各業主消耗的燃氣、水、電、暖氣、有線電視等費用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繳納,但水、電消耗(路燈、景觀噴泉等。)的公共區域也在物業管理之下。

綜上所述,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因此,業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繳納泳池水電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典法

第273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第283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面積比例確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費用的,可以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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