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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辭職的規定

關於公務員辭職的規定如下:

1,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2、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3、任免機關審批後,作出是否辭去公職的答復,同意辭去公職的同時應當免去其他職務;

4.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去公職:

(壹)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崗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崗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解密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或者重要公務尚未完成而必須由本人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公務員辭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本人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公務員辭職申請表》。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二級調研員、相應級別以上職級的,壹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二)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審核,重點審核公務員辭去公職後是否存在任職限制,並征求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關、保密等部門的意見。同時提醒其嚴格遵守就業限制規定,告知其違法從業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任免機關審批,並給予批準或不批準辭去公職的答復。同意辭去公職的,同時免去其領導職務和職級。其中,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審計。

(四)任免機關將批復送達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

(五)同意辭去公職,辦理公務交接手續。

(六)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意見和《公務員辭職申請表》存入本人人事檔案,並將答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以上是對公務員辭職規定的全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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