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公務員工時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該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從事特殊條件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於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周日為每周休息日。由於政府工作的特點,公務員有時需要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加班。這壹條明確規定,加班應當給予補休。需要進壹步研究的是,單位是否應該向加班未補的公務員支付加班費。在立法過程中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應該體現按勞分配原則,給不補加班的人發放加班補貼。有人認為公務員是人民公仆,為人民服務,加班費不應該發。而且機關裏的各種加班情況非常復雜,很難確定哪種加班是真正需要的。法律沒有規定這個問題。壹般來說,加班不補休是否支付加班費,要看實際情況。對於明顯超過正常工作量,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加班,應該有壹定的補償。這需要相關政策法規進壹步明確。同時希望廣大勞動者有時間多學習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