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崗位範圍: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補貼,各類用人單位開發,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用於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輔助性、非營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
2.就業安置對象:公益性就業安置對象為具有我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因身體條件、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主要包括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且已辦理失業登記滿6個月的失業人員;低收入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
3.補貼政策: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的,由用人單位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金額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08%確定,社會保險補貼按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最低標準之和確定。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個人承擔,從工資中扣除。
補貼按核定的實際職工人數進行分配,補貼月份根據招聘時間和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對應的月份確定。公益性崗位補貼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1.人事、勞動、財政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的審批、安置、崗位等各種補貼的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聘用單位負責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聘用人員的管理。
2.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服從公益性崗位安排的,不再作為就業困難對象給予救助。
3、對他人以冒名頂替方式從事公益性崗位,並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經核實,追回已發放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並收繳持證人員再就業優惠證。
4.用人單位因員工過錯以外的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協議的,公益性崗位員工停止享受政府給予的崗位補貼。但財政部門會繼續補貼社會保險費,直到合同到期。
5.公益性崗位聘用人員自願離職、請假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或違反用人單位規定提前終止聘用的,不得享受公益性崗位聘用待遇。
6.因自願辭職、退休、辭退或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停止發放公益性崗位等各種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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