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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公證有法律效力嗎?包括什麽範圍?

根據實際情況,公證內容屬於公證範圍的,應當以經過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足以推翻公證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項: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項;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有關的財產、物品和文件;

(四)撰寫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

(5)

第十三條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銷毀或者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三)詆毀其他公證員、公證員或者以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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