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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四個證明標準是什麽?

我國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標準:

1.定案所依據的證據已經核實的;

2、案件事實有必要的證據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消除;

4.結論是唯壹的,排除其他可能性。

民事訴訟程序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知道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8.判決公告。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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