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的定義是指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解決法律沖突為中心任務,以沖突規範為最基本規範,包括調整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的統壹實體規範、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規範的獨立法律部門。國際私法是在世界各國民商法存在差異的情況下,解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法關系應適用哪壹國法律的法律。
第二,與國際私法相對應的是國際公法。
國際公法又稱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三。國際民商事關系主要是民商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私法所指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包括產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婚姻關系和繼承關系,以及公司法關系、票據法關系、海商法關系、保險法關系和破產法關系等。“涉外”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含有涉外因素。
四、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
有兩種:壹種是間接調整法;另壹種是直接調整法。
1,所謂間接調整法,就是在有關國內法或國際條約中規定某壹類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受何種法律調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規定如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而是表明壹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當適用什麽樣的法律規範,稱為“沖突規範”。國際私法的間接調整法是借助沖突規範來實現的。沖突規範是國際私法特有的規範,因此間接調整法是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特有方法。
2.所謂直接調整法,就是利用直接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規範”,直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方法。直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國內法、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都有這樣的規範。比如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就是壹個實體法公約,直接規定了國際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利用本公約的實體規範直接調整國際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采用國際私法中所說的直接調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