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證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和有關主管機關授權或認可的個人或機關就民事範圍內權利義務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出具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換句話說,公證是指由公證機關或公證員對當事人(包括個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出具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具有民事法律意義的文件或事實。也可以說,公證是社會活動和人們生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中的法律行為(如公民或法人之間的各種交往),以公證處或公證人的話來證明。當事人有民事訴訟的,經公證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可以直接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證據。由此可見,公證具有法律效力、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後的執行效力)。涉外公證直接關系到國(境)外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是用法律維護他們的利益,保證他們在繼承財產、留學、定居、探親等方面的需要。對於簽發簽證的外方來說,可以說是是否批準簽發簽證的法律依據;對於申請簽證的中國公民來說,是能否獲得合法簽證的有力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條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依法不可撤銷的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捐贈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依照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捐贈財產毀損、滅失的,捐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