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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放棄繼承證書合法嗎?

法律主觀性:

放棄繼承權是不必要的,是指繼承人通過遺囑表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只要作出明確的書面或者口頭說明,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該說明進行公證。我國法律允許公民自願放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明示並公證。放棄繼承權公證是公證處證明繼承人依法放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真實合法的活動。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時,知道有繼承人而不能通知的,應當保留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並確定遺產的監護人或者保管人。從上述法律可以看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消息的繼承人有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的義務,沒有繼承人知道的單位或者被繼承人居住的居委會、村委會會履行這壹通知義務。同時,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時,還應當保留未被通知的繼承人應當繼承的份額。壹般來說,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壹般原則,即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均分配遺產。在本條中,壹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平等。在將遺產分配給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時,可以多分,但不應多分,這不是強制性的。繼承人有能力、有條件贍養,但未盡贍養義務的,應當不加區分或者少分遺產,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壹致原則的重要體現。放棄繼承可以去公證處公證,但這是自願行為,當事人可以選擇去或不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 *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處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2)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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