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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和自擬遺囑哪個優先?

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優先於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優先於公證自寫遺囑。如果兩個遺囑都經過公證,則應當按照成立的先後順序確認其法律效力,即成立後的法律效力優先於成立前的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遺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4.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意誌失敗有以下幾種情況:

1.因有效的遺贈和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敗

(1)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

(3)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4)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有沖突時,有沖突部分的遺囑無效;

2.因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造成的失敗。因為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普通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所立遺囑無效;

3.因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而導致的失敗;

4.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的無效;

5.因對不屬於自己的財產的無效處置而導致的失敗;

6.因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而導致的失敗;

7.因放棄或喪失繼承權而導致的失敗;

8.因清償債務而導致的失敗;

9.因遺囑人生前處置財產而導致的失敗。因為這部分財產在他生前已經處理完畢,有權處分,所以無效,因為不再是立遺囑人的遺產;

10,立遺囑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11.由於缺乏正式要求而失敗

法律對遺囑的形式有壹定的要求。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即使遺囑是真實的,也是無效的。

綜上,如果同時存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理遺囑,且內容沖突的,以公證遺囑為準。自寫遺囑無論公正與否都具有法律效力,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2條

立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第143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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