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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婦女權益保障法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的法律。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5年8月28日NPC常務會第十屆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和2005年10月26日NPC常務會第十三屆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現性別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和殘害婦女。

第二十三條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招用女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

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並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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