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職責時,有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壹般給予警告、緩刑等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
對公職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取決於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情節輕微,不涉嫌犯罪或者行政處罰的,只給予行政處分,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銷職務的,按照規定降級處理;情節嚴重,有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暴力行為和犯罪行為的,給予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或者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壹般會撤銷刑期。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已有處分規定,但未規定處分幅度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處分幅度的規定及其最相近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和相應的處罰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和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監察機關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紀律處分條例。
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