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的職責範圍和案件性質,我們可以將訴訟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的職權引起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請人民法院解決這壹爭議,人民法院對職權進行司法審查,判斷其是否合法,從而解決行政爭議。人們通常稱之為“民告官”,也稱為行政訴訟。
“官司”這個詞,從古到今都是民間流行的說法。在古代,“官”和“書記”都是“官”、“官”、“管事”的意思,所以有利益沖突的雙方去找政府或官員要求裁決是非,政府或官員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決的整個活動,被民間稱為“官司”。對於有利益沖突的雙方,他們去政府或行政長官那裏投訴,要求裁決是非,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因為被起訴到政府或行政長官那裏,而互相爭論,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這就是所謂的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