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舊貨流通管理辦法》
第二條各類舊貨市場、經營舊貨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舊貨是指已經進入生產、消費和日常消費領域,處於儲備、使用和閑置狀態,並保持部分或全部原有使用價值的物品。
本辦法所稱二手市場,是指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定期的或者常規的二手交易活動,並具備信息、評估、結算、加工、翻新、倉儲、運輸等配套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跳蚤市場根據經營範圍可分為全國性跳蚤市場和地方性跳蚤市場。
全國舊貨市場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商、經營的舊貨市場。
地方跳蚤市場是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商、經營的跳蚤市場。
第五條舊貨流通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
舊貨流通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穩步發展,初期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開放。
二手物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是舊貨行業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舊貨行業的行業管理。
各級公安機關對舊貨流通行業實行特殊行業管理。
第七條二手物品交易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二手物品行業自律組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