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顧名思義,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律和政策,未經批準擅自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
違法建設標準
第二條下列未經公房產權人同意的建築,屬於違反公房管理規定的建築(以下簡稱違章建築),由房管部門處理:
(壹)在陽臺上搭建封閉或部分封閉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天井內搭建封閉或部分封閉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條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於規劃法規所稱的違法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a)有高架屋頂的住房和建築物;
(二)花園住宅和公寓庭院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在街坊、裏弄、新村建設的房屋外墻附著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且未占用道路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占用道路(含人行道)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建築,未經公安部門、規劃行政部門批準或者雖經批準但逾期未拆除的,由公安部門處理或者由公安部門、規劃行政部門共同處理。
第五條未經公有房屋產權人同意和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露臺上修建的局部封閉的建築物、構築物為違章建築,由房管部門處理;搭建在露臺上的封閉建築物、構築物為違章建築,由房管部門核實後移交規劃管理部門。
第六條未經公有房屋產權人同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加層,屬於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築。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法建築,為妨礙公眾安全和交通的違法建築:
(壹)建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裏弄、新村通道內的;
(二)利用建築物之間的縫隙或者懸挑建築物;
(三)建築物、構築物超過原建築承重結構荷載的;
(4)建在市政和公共設施上的(包括地下管線);
(五)其他已經妨礙或者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