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擾民是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寵物和噪音擾民在過去不是很突出的社會問題,但很多人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壹類生活區晚上50分貝以上,壹類生活區晚上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在這個地方有這些類型的行為,這是壹個麻煩。
犬吠的規則如下:
1,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警告;
2.警告後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小區犬吠擾民可以找小區物業或者居委會與其協調,如果不行可以直接報警起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養犬擾民屬於噪聲擾民,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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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七十條
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勸阻和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