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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的區別

法律分析:無過錯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壹種法律責任。行為人在沒有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對自己的行為及其造成的損害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過錯責任推定是指行為人有過錯,在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推定。在適用過錯責任推定的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承擔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1。從責任的性質來看,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是為受害人提供補償。賠償功能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而過錯推定仍然基於過錯責任原則,但法律增加了加害人的註意義務,所以過錯推定仍然具有壹般民事責任的教育和懲罰性質。2.從責任分擔的最終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往往與保險制度掛鉤,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由於法律增加了加害人的註意義務,加害人未盡到義務,應當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並不通過保險制度分配損失。3.從免責的角度來說,無過錯責任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壹旦發生損害就應當承擔責任。免責沒有理由,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有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也有免責的機會,所以不是純粹的歸責方法。4.從司法審判實踐來看,無過錯責任不需要雙方證明有無過錯,只要有因果關系即可。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適用過錯責任推定的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承擔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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