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男女享有平等權利。承包合同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或者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八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土地投入,改良土壤,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九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和承包經營者的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按照統壹組織承包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權,可以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村民代表的同意;
(4)簽約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承包工作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計劃;
(5)簽訂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祁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