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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受案範圍主要包括: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辭退、開除、開除、勸退、辭職、限期調動、辭職、退職(包括自願辭職)而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6.因用人單位單方面對勞動者實施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壹次性罰款),影響享受本單位勞動報酬權益而發生的爭議。7.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8.因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9.因工人人事(職工)檔案轉移發生的糾紛。10.因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發生的爭議。11.因收取或變相收取職工保證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產而產生的糾紛。12.因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發生的糾紛。13、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應當受理的其他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等發生的爭議。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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