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稱,此前有消息稱,3月26日15:43,上海虹橋至漢口D3026/7次列車到達南京南站進入21站臺時,壹名年輕男子突然跳下對面22站臺,越過軌道,抓住D3026/7次列車,試圖攀爬21站臺未果。
車站工作人員立即撥打120急救中心、公安消防部門電話,在現場開展救援。搶救過程中,120醫生宣布該男子死亡。
報道稱,該男子家屬的代理律師李全龍表示,4月11日,該男子父親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遞交訴狀,狀告上海鐵路局和南京火車站。
原告主張死者死亡賠償金及其家屬為此事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654.38+0萬余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家屬要求鐵路方承擔80%的責任,即索賠80余萬元。
但據江蘇新聞廣播報道,南京站認定該男子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從人道主義角度來說,車站可以賠償喪葬費。賠償上限7萬元,是“按照江蘇省最高標準”,“盡力而為”。
據南京中院微信今日(14)消息,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事故發生後的處置是否及時、適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事故發生前,楊所在區域較為寬敞。當他滯留在站臺上時,並沒有任何異常行為,也沒有向鐵路工作人員求助。他從平臺上跳了下來,這件事毫無預兆地突然發生了。發現有人越線後,站臺服務員跑過去制止了喝酒。這種情況屬於緊急情況,無法提前預見和預防。地面有警示牌,站臺有廣播提示,站臺邊有提示,有人值班,車站已經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和警示義務。
關於事故發生後的處置是否及時和適當,法院認為:
事發時,列車及時采取了制動(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現場示意圖顯示,受害人背包和手機位於和寧高鐵K304+128米處,機車停靠在和寧高鐵K304+163米處,距離正常機車停車位93米。這列火車的自重和載重量都在400噸左右,體積巨大,慣性很大。
楊跳下站臺過線時,距離列車車頭只有幾米遠。司機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將時速30公裏以上的列車向前行駛35米後完全停下,這個距離是合理的。事故發生後,15: 44,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車站工作人員電話,“120”急救於16: 05到達。15: 45,南京南站公安分局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員報警,於15: 49到達派出所。警方於15: 53撥打“119”。消防人員於16: 09到達現場,開始制定拆除方案。17: 50,楊被移出站臺。因此,事故發生後,被告盡了最大努力,采取的緊急救援措施並無不當。
關於被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
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教育程度較高,具有對損害發生的預測能力,也具有對損害結果的預防和控制能力。只要他遵守相關規則,這起事故就不會發生。車站采取了充分的預警和安全措施,並給予行人站內所有的通行權利。於是,楊不顧警告,擅自闖入危險區域。其實是對自己生命健康的壹種漠視和放任。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