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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協議和購房合同有什麽區別?

采購協議和采購合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定義:購房協議壹般由中介公司提供或雙方私下使用,更容易引起糾紛;購房合同是房管局交易時使用的正式文本,相對更正式。

1.詳細程度:購房合同是對購房協議內容更具體、詳細的約定,而購房協議可能只是壹份購房意向書,不具有合同性質,因此不具有約束力。

2.法律效力:采購協議只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采購協議的生效條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購房合同是基於相關法律法規的約定,更具約束力。

3.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協議或合同時,應仔細研究所有條款,尤其是定金、簽訂正式合同的時間、生效和到期時間,註意是否有超出法律規定的“霸王條款”。

購房協議註意事項:

最值得註意的是,應明確約定退房條件:

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認購書時,要交納壹定的定金。但有時候由於各種原因,比如房屋質量問題、突然跳槽、無法貸款等,購房者有放棄買房的意願。此時開發商壹般只退房款不退定金,理由是購房者未履行合同。

建議購房者:提前在合同中與開發商約定,以什麽理由允許購房者退房、退定金等事宜。

總結壹下:雖然購房協議和購房合同有區別,但是購房協議也是不可忽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490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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