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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權轉讓中變更執行主體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第壹,是如何規定債權轉讓由權利壹並變更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

二、不可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要求本協議必須在轉讓前訂立,否則,本協議無效。此外,該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方。債權人違反禁止雙方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該債權。

2.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債權。這種債權或者與債權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或者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信托關系,如扶養請求權、雇主對雇員的債權、委托人對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等。該債權的轉讓無效。需要說明的是,壹般認為,性質上不能轉讓的債權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可以轉讓的。

3.依法不得轉讓的債權。如果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違反了禁令,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禁止債權轉讓。例如,下列資產不得公開轉讓:

(1)債務人或擔保人是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

(2)經國務院批準納入國家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的債權;

(三)涉及國家安全和國防、軍工等敏感信息的主張,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主張。

三、債務轉讓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1.第三方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債務轉移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三人事後不履行債務義務的,債權人不得要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擔因不履行債務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還款能力不承擔責任。

2.抗辯權隨之轉移。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

此外,在雙邊合同中,也可以同時主張抗辯權。但需要註意的是,由於債務的非因果性,沒有特別的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因果行為的原因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債務本身的抗辯原因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壹起從債務中轉移。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債權人向第三人轉讓債權的,債權包括從權利的,應當將從權利轉讓給受讓人。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從權利不能轉讓。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45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46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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