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按照全部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合夥人人數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平均計算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沖減其利潤。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
合夥企業以每個合夥人為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壹)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按照全部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合夥人人數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平均計算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