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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怎麽理解古代不人道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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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刑法主要體現在刑罰上,刑罰主要起到威懾作用。刑罰是國家創造的適用於罪犯的特殊制裁手段。它剝奪了罪犯的某些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罪犯及其行為的負面評價,起到了改造罪犯、保護社會、警醒世人的作用。從古代可以研究和追究的材料來看,封建社會利用重刑制度達到震懾目的,在刑事技術上充分利用暴力和想象來逼迫犯人招供的朝代不在少數。主要目的是為了報復懲罰服刑人員,現行立法目的是為了積極改造服刑人員。當然不能單方面說它的優缺點。每個時期的刑罰都有可取之處,也有不足之處,如古焚、割腰、肢解、影視資料中的十大酷刑、最簡單的鞭刑等。都是通過最直觀的視覺和犯人的感受來達到效果;這比其他教育和其他勞動處罰更直接,成本低;當然,從人性的角度來說,太殘忍了。在當今文明社會,壹些辦案機關和執法者也有類似的觀念,所以近年來出現了冤假錯案和刑訊逼供案件。

從刑罰的另壹個角度來看,刑罰的目的體現在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因為刑罰是作為犯罪的對立面而存在的,所以創造、適用和執行刑罰的目的只能是預防犯罪。比如古代統治者為了防止被推翻,把謀反(推翻統治者)的懲罰定得很重,甚至說坐在壹起,互相牽連。本質上,對象本來就是他們的盟友或者不相幹的人,不管是什麽樣的對象,在作案前都與統治者沒有深仇大恨,他們只是用重刑來防止自己的地位受到威脅。

從非文本的角度和個人的角度來說,造法代表統治階級的利益,法律保護統治階級的利益。當然,在制定法律的時候,要考慮的是如何維護統治者而不是被統治者,那麽被統治者的權利乃至人性的基本東西就不會被重視甚至被忽視。從通俗的角度來說,法律也是壹種生活規則,制定者考慮的是自己的利益;

當然這些都有點牽強,但是現在社會有很多缺點。首先,法律法規太多。我國實行的法律法規有幾千條,目的和古代沒有太大區別。但實施過程中執法成本極高,違法成本卻很低。就像現在的貪汙幾千萬甚至上億的刑期不過是幾年的苦役(監獄),如果是古代簡單的話,成本可以稍微算壹下。其威懾作用也極其明顯。如果社會在這些領域仍然保留重刑甚至是不人道的做法,會得到很多非議和排斥,但是效果極好,這也是古代重刑的原因之壹!

個人來說,處罰還是比較重的。比如貪汙數額按照搶劫罪情節處罰,甚至比搶劫罪更重,如果查實壹定數額,就是無期徒刑不減刑,更大的數額,比如2000多萬死刑(要知道2000萬在壹些困難地區是很多人壹輩子都需要的),又有多少人會去貪汙;

再者,消法裏有舉報獎勵或者懲罰性索賠,刑法裏很少。如果舉報有相應的獎勵比例,那麽中國不知道會有多少舉報專業人士、百萬富翁、千萬富翁甚至職業舉報者。這個效率比辦案機關高很多,這就是利益關系回到原點;如果舉報人只舉報幾起腐敗(如果金額是幾千萬,即使獎勵5%也是幾百萬,農民工要想賺到這筆錢,也要好幾輩子),那就能壹輩子衣食無憂,即使天天待在那裏,夜夜加班,也幹得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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