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社會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擾亂秩序的行為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裏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壹般社會秩序,而是特定範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指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科研秩序。侵權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聚眾擾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使其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但並不是所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擾亂社會秩序的積極參與者才能構成本罪。所謂首要分子,就是在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壹般參與者,只能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只能構成故意。行為人往往試圖通過這種擾民活動制造事端,向機關、單位、團體施壓,以實現自己的無理要求或借機發泄不滿。因為本罪是聚眾鬥毆罪,擾亂活動必須基於眾多行為人的故意。這種* * *不要求行為人之間有故意聯系,只要行為人清楚自己和他人正在實施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秩序的行為,不要求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或者犯罪動機完全相同。從尋釁滋事的後果看,給機關、團體、單位工作帶來嚴重後果,造成不良影響的,視為情節嚴重;從擾亂手段來看,暴力手段比非暴力手段更嚴重。
擾亂公共秩序的後果是:
1,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擾亂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在短時間內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處罰措施,其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