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不尊重犯人的基本權利,所以廢除。
事實上,當眾遊行的習慣在中國可以說是源遠流長,存在了幾千年。但這種當眾遊行的習慣,進入90年代以來,尤其是90年代中期,基本消失了。我最後壹次看到公開遊行的信息也是在1991,也是在80年代。進入90年代後,中國對外開放進壹步擴大,相關法律制度進壹步完善。服刑人員的基本權利也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落實,他們最後的基本權利得到了尊重。不會再有公開審判和遊行。他們可以申請最後壹次見家人,也可以在最後壹夜申請最愛吃的食物。雖然他們已經是囚犯,但他們仍然享有基本的個人權利。
二是社會風氣有所好轉,無需給予相關警示。
中國改革開放之初,由於思想上的巨大沖擊,當時的社會風氣有些動蕩。為了穩定社會,打擊犯罪,使人們有深刻的法律意識,當時的壹些罪犯被遊街示眾。遊街示眾後,被判死刑的被帶到刑場執行,被判有期徒刑的被直接帶進監獄。
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守法的觀念也越來越清晰。有了充足的財政資金,各地都加強了警力,派出所遍布城鄉,很多地方都安裝了監控或巡邏人員,使得相關的犯罪行為越來越少。
第三,遊街不利於社會穩定和社會發展。
遊街示眾時,犯人脖子上掛著大牌子,上面寫著他們的名字和罪行。如果是死囚,還會在身上打上壹個大大的紅十字,車輛上豎起的喇叭裏會大聲廣播。長期遊街不利於社會穩定。畢竟目前我們的社會以發展經濟為中心,不再以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為主要內容。如果每隔壹段時間就有囚犯遊街示眾,勢必會影響當地民眾的日常生活,造成壹些不必要的恐慌。畢竟有時候壹些不知道從哪裏冒出來的小道消息,把壹些虛假的東西說的繪聲繪色,往往會讓人恐慌。為了避免相關謠言,穩定社會和群眾的日常生活,讓群眾把更多的身心投入到經濟建設中,自然要取消遊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