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滿足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1,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符合單戶條件,比如已婚,人戶分離,也就是戶籍已經分離。
滿足以下法定要求:
1,壹戶家庭擁有多套不符合法定條件或無法定事由的住房;
2.戶籍已遷出且不居住的宅基地;
3.集體供養的五保戶死亡後騰出的宅基地;
4.非法占用的宅基地。
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村集體應當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壹戶有多處宅基地;
2、原宅基地經批準後的新宅基地;
3、戶口已遷出本村且不再居住宅基地的;
4.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5.其他應當追回的情形。
農村宅基地確權時,壹戶多宅如何處理:
1,剩余宅基地在村集體組織內部流轉。壹戶有壹套以上房屋的,可以在村內轉讓宅基地或者農村房屋,但需要村集體組織同意,受讓人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受讓人本身沒有宅基地和農村房屋的,符合要求;
2、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收回。農村村民擁有兩塊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可以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申請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收回,統壹安排使用,可以給農民朋友壹定的補償。
綜上,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村委會有權收回不符合壹戶壹宅情況的宅基地,因為村委會擁有宅基地,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收回的程序壹般是村委會進行調查核實,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然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落實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