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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如何認定農村“壹戶多房”?了解與宅基地相關的常見法律問題。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建築和院落,在土地管理上屬於(集體)建設用地。

根據《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滿足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1,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符合單戶條件,比如已婚,人戶分離,也就是戶籍已經分離。

滿足以下法定要求:

1,壹戶家庭擁有多套不符合法定條件或無法定事由的住房;

2.戶籍已遷出且不居住的宅基地;

3.集體供養的五保戶死亡後騰出的宅基地;

4.非法占用的宅基地。

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村集體應當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壹戶有多處宅基地;

2、原宅基地經批準後的新宅基地;

3、戶口已遷出本村且不再居住宅基地的;

4.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5.其他應當追回的情形。

農村宅基地確權時,壹戶多宅如何處理:

1,剩余宅基地在村集體組織內部流轉。壹戶有壹套以上房屋的,可以在村內轉讓宅基地或者農村房屋,但需要村集體組織同意,受讓人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受讓人本身沒有宅基地和農村房屋的,符合要求;

2、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收回。農村村民擁有兩塊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可以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申請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收回,統壹安排使用,可以給農民朋友壹定的補償。

綜上,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村委會有權收回不符合壹戶壹宅情況的宅基地,因為村委會擁有宅基地,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收回的程序壹般是村委會進行調查核實,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然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落實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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